有網友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關于個人產權叉車出租如何監管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給予了答復。
問:個人產權(無營業執照)擁有的叉車,對外進行出租,出租期間的使用單位行業很廣,作業范圍有時是工廠,有時是商場,有時是工地,該叉車不定期在“三區”進行作業。有以下監管疑問
1.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且該叉車使用單位不定期在“三區”作業,這臺叉車一陣是特種設備,一陣不是特種設備,是否對其進行監管?監管時是否只對在“三區”作業時監管?是否應辦理使用登記?
2.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1.1特種設備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間,出租單位是使用單位,也就是個人產權人是使用單位。按照《場車規程》3.1.1使用單位應取得營業執照。那么是否應該督促其辦理營業執照,若產權人拒不辦理營業執照,該叉車在“三區”使用時,如何定義其使用單位?
3.若辦理了營業執照后,只租車不出司機,實際操作叉車無證駕駛,此時出現事故,應對出租單位(產權人)進行處罰?
我建議對此類個人產權用于出租叉車,在《場車規程》中應提出相應要求,例如設備要求,營業資質要求,司機配備要求等情況進行詳細明示。
答:1、按照《特種設備目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目前在“三區”使用的叉車納入特種設備監管,在“三區”以外不納入監管。且按照場車規程,使用單位應取得營業執照。
2、對于無營業執照的個人,應該督促其辦理營業執照。另外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使用單位一般是特種設備的產權單位也可以是產權單位通過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關系確立的特種設備實際使用管理者。
3、叉車司機必須持證,如發生事故,由事故調查組界定責任。
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擬訂特種設備目錄和安全技術規范;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并進行統計分析;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廣應用。